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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17
关于同意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批复
 
                      文物博函〔2012〕1498号
上海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的请示》(沪文物〔2012〕73号)收悉。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批准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从事第二、三类文物(第二类文物:书画、古籍、邮品、钱币、手稿、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文物: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的拍卖。此项行政许可结果将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该企业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将随后发给你局,请你局通知该企业凭此批复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请你局在审核拍卖标的工作中,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并依照《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52号)、《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办博函〔2011〕78号)的要求,在拍卖公告发布的10个工作日前,将拍卖标的清单、图像资料及审核意见报我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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