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6年3月16日10时至2026年3月1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被执行人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占比为99.99%的股权。
评估价:1,162,926,628.77元。
起拍价:8.2亿元; 保证金: 8200万元; 增价幅度:40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6年3月16日10时至2026年3月19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四、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五、特别事项说明: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有意者请自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未经调查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本标的处置参考价依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26)第F0017号】评估报告,参拍前请详细阅读。以下摘自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26)第F0017号】评估报告:
1、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本次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23年、2024年及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未经审计。
2、本次评估未考虑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间接持股公司可能存在的涉讼情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本次评估,由于被评估单位不配合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导致评估人员无法进一步开展评估工作。因评估程序受限,评估人员无法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核查验证,取得资料仅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限资料,仅依据上述资料进行评估会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十二条:“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委托人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通知评估机构在完成全部评估所需要的全部调查后,依法出具相关评估报告。故本报告是经上海金融法院通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为实现本报告的评估目的而出具的。
4、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评估人员依据现有评估资料以及有限的评估程序下得出的评估结论。对于缺乏材料及评估程序受限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本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本次评估的资料受限情况及处理前提,评估结论不构成对被评估股权可变现价值的保证。若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间接持股公司的往来款存在坏账、隐性负债,或子公司及间接持股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资产权属存在瑕疵等情形,评估结论可能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5、本次评估由于评估程序受限,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当事人未提供其持有的子公司及间接持股公司财务报表对应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合同、资产权属证明、纳税申报资料、关联方往来、存货等相关资料,无法对会计报表中各科目核查验证,故本次评估按照账面值进行列示。
6、本次评估由于评估程序受限,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当事人未提供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对应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合同、纳税申报资料等资料,除固定资产车辆、部分银行存款外,无法对会计报表中各科目核查验证,故本次评估按照账面值进行列示。
7、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车辆申报表中列示雷克萨斯车辆一台,账面原值1,595,734.51元,账面净值79,786.73元。经评估现场查勘验证,该车辆已实际处置并脱离被评估单位控制,但被评估单位未及时对该资产进行账务转出处理。基于资产实际权属及管控状态,本次评估对该车辆评定估算的价值为0元。
8、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车牌号沪BBT713 奔驰车辆实施了勘查。本次勘查遵循资产评估常规操作要求,仅针对资产外观形态,表面质量及可直观观测的状态进行核查,未对车辆内部被遮蔽,隐蔽及难以接触的部位开展深入探查。我司不具备对资产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与鉴定的资质及能力,且本次评估委托亦未包含该项工作内容。若评估对象存在内在质量瑕疵,该等瑕疵因超出本次勘查范围未被识别,可能对最终评估结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9、本次评估未考虑少数股权,控股权以及流动性折扣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0、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对象被查封以及可能存在的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情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过程中视为没有查封,未设立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的财产进行评估。
11、本次评估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中未考虑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交易税费等财产处置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2、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供资料时未作特殊说明的,而本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3、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4、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本次资产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作出的,本机构及参加评估人员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确无任何特殊利益关系,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进行了公正评估。
16、本报告对评估资产和相关负债所做的调整和评估,是为客观反映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委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仅为实现评估目的而做,我公司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按本报告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如需进行账务处理应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决定。
17、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8、本次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未申报上海睿旭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持股公司的股权比例、认缴及实缴出资额,按评估业务要求,评估人员基于勤勉尽责原则,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相关信息作为评估依据,因上述信息系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可能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后续发生变动的情形。若未来股权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等核心数据出现调整,将可能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充分关注。
19、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情况:
(1)杭州万晨置业有限公司仅向评估人员提供了基准日财务报表,(2)南通初朔贸易有限公司未建立会计核算账套,无实际资金往来记录及经营业务发生。(3)苏州融信恺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基准日财务报表、序时账、科目余额表;该公司下属子公司共计13家,其中苏州融新佳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睿旭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评估相关资料,其余11家下属子公司亦仅提供了基准日财务报表。因被评估单位及其下属子公司拒绝提供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评估人员无法对其往来款项、银行存款、存货等资产负债项目实施全面清查核实程序。鉴于被评估单位下属子公司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人员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获取的存货相关信息,无法与财务报表所载信息实现对应匹配。经与委托方沟通并书面确认,本次评估严格依据现有资料开展。针对无法实施清查核实程序的相关科目,按以下原则处理: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依据列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被投资单位基准日所有者权益分析值乘以持股比例确定评估值。在次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六、竞买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拍卖标的过户相关的限制政策及规定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行业规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因竞买人主体条件不适格导致无法过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3月10日16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本次拍卖中涉及所有金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十、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6年3月30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账号: 6228400037411420267,开户行:农行上海湖北路支行,开户名:上海金融法院),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不得将余款支付至前述指定账号外的其他账户,将余款支付至非前述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二、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三、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四、买受人需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物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本次过户交易所发生的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非本次过户交易所发生的应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买受人不得自行垫付,自行垫付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予退还。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法院涤除质押、解除查封冻结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股权过户、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前,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的,买受人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由买受人享有。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七、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6年3月10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八、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九、本标的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司法处置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二十、若发现本次司法拍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36030081;13041614013 吴先生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8号楼402室
举报监督电话:021-33029898-1122。
上海金融法院
2026年2月6日
竞买须知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6年3月16日10时至2026年3月1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为与拍卖标的相适应的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入股条件。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政府及相关法律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被执行人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占比为99.99%的股权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特别事项说明: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有意者请自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未经调查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以下摘自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众评报字(2026)第F0017号】评估报告:
1、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本次被评估单位提供的2023年、2024年及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未经审计。
2、本次评估未考虑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间接持股公司可能存在的涉讼情况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本次评估,由于被评估单位不配合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导致评估人员无法进一步开展评估工作。因评估程序受限,评估人员无法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核查验证,取得资料仅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限资料,仅依据上述资料进行评估会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十二条:“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委托人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通知评估机构在完成全部评估所需要的全部调查后,依法出具相关评估报告。故本报告是经上海金融法院通知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为实现本报告的评估目的而出具的。
4、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评估人员依据现有评估资料以及有限的评估程序下得出的评估结论。对于缺乏材料及评估程序受限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本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本次评估的资料受限情况及处理前提,评估结论不构成对被评估股权可变现价值的保证。若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被评估单位及其子公司、间接持股公司的往来款存在坏账、隐性负债,或子公司及间接持股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资产权属存在瑕疵等情形,评估结论可能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5、本次评估由于评估程序受限,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当事人未提供其持有的子公司及间接持股公司财务报表对应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合同、资产权属证明、纳税申报资料、关联方往来、存货等相关资料,无法对会计报表中各科目核查验证,故本次评估按照账面值进行列示。
6、本次评估由于评估程序受限,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当事人未提供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对应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合同、纳税申报资料等资料,除固定资产车辆、部分银行存款外,无法对会计报表中各科目核查验证,故本次评估按照账面值进行列示。
7、上海谦恒置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车辆申报表中列示雷克萨斯车辆一台,账面原值1,595,734.51元,账面净值79,786.73元。经评估现场查勘验证,该车辆已实际处置并脱离被评估单位控制,但被评估单位未及时对该资产进行账务转出处理。基于资产实际权属及管控状态,本次评估对该车辆评定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