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如何实现司法网拍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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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对财产处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较之传统的拍卖方式,司法网拍信息展示充分覆盖、参与方式充分简化、拍卖过程充分透明”,让竞买人异地参拍成为现实,有效消除拍卖环节权力寻租空间,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应当之无愧地成为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进程中的里程碑。
可是,信息展示充分覆盖、拍卖过程充分透明是不是就能完全解决法院处置财产变现难的尴尬了呢?毫无疑问,网上司法拍卖在机制和技术设计上,完全能够做到公开透明、隔离人为因素,根据各地实践看来,拍品成交率、溢价率都较传统拍卖有着显著提升,但是依托同一个网络平台,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法院,成交率、溢价率高低不齐,如浙江、苏南的成交率明显较高,而部分法院成交率却很低,这也反映了非技术因素在拍卖中的重要性,彻底解决财产处置难,不是仅仅依托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可以实现的。自2014年全省法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笔者即从事网络拍卖工作,由于是新生事物,这三年多的工作实际上为“摸索、学习、交流、总结、提升”的循环过程,为做好拍卖工作,经常查看其他法院的拍卖情况,取长补短,总结经验,在查看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拟从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当前司法网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1、执法力度不够导致潜在买受人望而却步。
部分法院对拍卖的不动产未进行事先清场即挂网拍卖,甚至在拍卖平台上公示“本院只出具法律文书,不负责办理交割、清场”等内容,令人感到匪夷所思。法院拍卖的财产因其特殊性,意向竞买人既想便宜购买,又怕惹上麻烦,这种心理是非常正常的,除了价格因素外,意向竞买人参加竞拍的底气则来自于对法院的信任,信任的来源就是法院的态度和力度。几乎很少看到,法院在网上公示中明确承诺、保证财产交付的内容,有的甚至在拍卖公告中明示不负责交付,这种公开透明,反而会大大缩小意向竞买人范围,即便拍卖成功,成交价格也达不到其实际价值,既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又加剧了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虽然基于执行力量无法满足先期腾房的需求,且使腾空后也难以保证不被再次占用,但是,执行法院必须拿出态度,作出承诺,否则,拍品难以变现或实现其应有的价值,长此以往,有勇气参加竞买的人越来越少,恶性循环。
2、财产信息披露不足导致财产价值不能得到真正体现。
一是关键信息未充分描述,不能反映拍品相关证照情况,如有的不动产有房产证信息而无土地证信息,不能反映是否两证齐全,有的虽公示了房产证、土地证号,但未注明房产登记时间(影响税费)、土地性质、类型、用途等;有的车辆仅有照片、型号,但不注明排放标准、行驶里程、保险期限、有无钥匙等;二是瑕疵披露不足,如不动产使用方面,仅表述“有租赁“而不披露租期截止时间,租金缴纳情况;三是财产处置适用法律错误,如一些银行股权,转让必须符合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买受人资格有一定的要求,而法院对竞买人范围却未加限制,执行法官如不了解而径行拍卖,很可能导致不符合过户条件而导致拍卖失败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又如公告中载明“装潢系承租人出资,本次拍卖不含装潢”, 则是未能领悟民法上“添附制度”的内涵,未将装潢价值包含在内,如成交,必然又起纠缠。
3、服务意识不强无法调动意向竞买人的竞买积极性。
法院工作人员不是淘宝客服,没有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但是,作为“卖家”,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将物品以尽可能的高价出售,因此,树立服务理念,端正服务态度,是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部分法院存在不及时安排看样或不安排看样,对咨询问题的意向竞买人不热情、回答问题不积极、敷衍、推诿的情形,无形中将很多有意愿参与竞拍的民众拒之门外,导致拍品无不法成交或低价成交,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作为主持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和意向竞买的电话咨询,答疑解惑,打消意向竞买人的竞买顾忌,吸引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欲望,通过释明,让意向竞买人对自己的参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充分预计,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益最大化。
二、六措并举实现司法网拍公平与公正
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技术问题已不存在壁垒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上述非技术问题,才能提升拍卖成交率、解决财产变现难,才能充分实现网络司法拍卖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1、以换位思考为前提全面展示拍品有效信息。执行法官将财产移送拍卖前,应将自己置于意向竞买人的角色,我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我需要得到哪些保证。房子是否两证齐全,房产登记是否已超过两年,如成交了室内的东西如何处理,房子能不能顺利过户,过户需要交多少税费,拖欠的水电费如何处理,房子里面有没有人住,法院能不能保证房屋的交付,买下来会不会有后遗症;车辆扣押时能否正常启动,车辆能不能落户到意向竞买人所在地区,车辆罚款由谁承担,会不会扣买受人的分等等,只要是意向竞买人可能需要了解的信息,均尽可能的在公告中表述完全,房屋的位置、证照情况、房产登记时间、内部分布、房子中有无人居住,罚款的承担等,均在公告中明示,让意向竞买人一目了解然,亦减少了网拍人员反复接受询问的负担。
2、以实事求是为准则充分履行瑕疵披露义务。瑕疵披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院处置财产,必须如实叙述拍品的现状,做到实是求是,无需刻意美化、更不能歪曲事实。如机动车车身颜色与登记不符,如房屋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如房屋虽有两证,但能够查清,房屋并非建在土地使用权内,或不完全建在土地使用权内,在不动产登记改革后,这种情形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再如拍卖房地产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被他人建房占用等,诸如此类瑕疵,必须披露,否则很有可能由于公告未能披露重大瑕疵,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而被撤销拍卖。
3、以人性化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善意提醒作用。虽然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的格式文本中作出了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但是基于尽职尽责的角度也好,出于防止发生后续问题的出发点也好,有些客观情况不能称之为瑕疵,但对意向竞买人参与竞拍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亦需人性化的予以提示。如拍卖的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应为先登记到被执行人名下,再从被执行人名下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税费缴纳将超出正常房屋买卖;又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办理转移登记必须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又比如某些房屋虽然有人居住,但承诺成交后即予让出,并配合意向竞买人看样,在公告中予以提示,可消除了意向竞买人顾忌等类似情形,给予善意提醒,让意向竞买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对法律后果做好充分预计,减少因缺乏相关知识参与竞拍导致与其心理预计相差过大引起后续问题,这虽然不是义务,但是一种服务理念,好的服务,会使人感到贴心、信任。
4、以实现双赢为目标切实加强执法保障力度。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强制执行,则必须在执法活动中体现“强制”的特性,采取一切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让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体现在司法拍卖中活动中,就是依法剥夺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占有、控制,不能将强制处置的财产仍然处于被执行人控制之下,加强执法力度,给予被执行人以震摄,即给了申请执行人以信心,亦给予意向竞买人以勇气。同时应考虑到,无瑕疵的财产,通过拍卖程序,更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亦有利于被执行人的权益,更是司法权威的体现。
5、以提高成交率为指引充分强化工作责任心。比如部分法院公告中除标的物权属及评估报告中表述的内容外,其余均无任何表述,但是照片中有人居住,或有居住痕迹,均会引起意向竞买人的心理不安,其实则是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不愿或疏于对标的物进行充分调查,如是否有人使用,是什么人在使用,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家属?债权人?承租人?必须核实身份,调查清楚,占有人对法院拍卖什么想法,在法院明确要求其让房后,是先行搬出,还是承诺成交后让出,还是明确拒绝让出,这些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区分不同情形,做好应对方案,如有租赁,则披露或涤除,有异议的则引入异议程序,如拒不让出的则强制腾让,如果标的物无人居住,室内物品是否一并评估、拍卖,或让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自行让出等,不能让有隐患的拍品上架,否则导致情况更加复杂、恶化。
6、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很多人包括法院的领导都认为网上拍卖仅仅是个技术活,挂网即可,能不能卖掉,是市场的事情,与法院无关。但是,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拍品价值最大化,以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执行人员的工作态度、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从业经验至关重要。如上所述,法院拍卖必须查清拍品现状,如实披露瑕疵,作出善意提醒,这些绝大部分是基于法律知识才能判断的。比如笔者介绍的有些法院公告中“有租赁,意向竞买人自行了解、与承租人对接”则是典型的违反瑕疵披露义务,有租赁,那租期到什么时间,租金交到了什么时候,承租人的态度,均应事先查清,而不应以自行了解免除法院的调查义务,且法院需作出承认或涤除的初步认定。又如未经行政部门审批自建的地上建筑物,本质上属于违法建筑,法院拍卖中则必须表明拍卖的是“使用权”或“占有利益”,否则有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之嫌,部分建筑物因改变内部结构或者打通相连等,因属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被限制转让,亦是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之一,再比如“小产权房”、“宅基地房”的处置,都需要了解诸多法律法规,才能确定正确的拍卖思路。所以,财产处置思路是学问,是业务能力的体现,具备深厚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正确处置财产的关键。
上述工作的进行,对于财产能够顺利处置与否,实现价值的高低,均密切相关。这些非技术问题,不是司法拍卖平台可以解决的,做实、做好上述工作,对推动司法拍卖走向良性的发展轨道,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廉洁至关重要,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网拍应有的公平与正义。(赵怡 顾新燕 l来源于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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