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14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1399号1-7号全幢工业房地产标的物执行公开拍卖。
2016年12月15日,经办人联系上了青浦法院承办法官法官,从法官处取得该标的物的评估报告,随即到该标的物的现场勘察并摄影摄像。
该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丘)面积为18513.21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4年11月22日至2054年11月21日止;证载房屋共计7幢,建筑面积合计22524.85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工厂,钢混结构,竣工日期为2005年。经现场沟通了解并翻阅该标的评估报告得知,该标的物存在租约,租赁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34年6月9日止,月租金为259878元,每五年租金递增8%。据现场勘查情况看,该标的物厂区内建造了大量无证建筑物及无证钢结构构建物,该无证建筑物及无证钢结构构建物均为该厂区租赁户自行搭建。
2016年12月19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发出的告知,要求我司通知参拍该标的的各企业或个人所经营项目必须符合青浦区华新镇统一要求,并与镇主管部门签订缴税承诺。本公司就以上情况立即拟定了特别告示,将该标的物的租赁期限、镇政府公文内容及存在无证建筑和无证钢结构构建物等情况向所有申请参拍该标的人员作出明确告知,并同步将以上情况向该标的物的承办法官作出汇报。
该标的物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刊登在2016年12月16日的《上海法制报》上,拍卖会于2017年1月6日10:30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3号拍卖厅举行。
2016年12月27日,我收到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暂缓拍卖函,因该案申请人对该标的物房产的评估价值提出异议,故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暂缓拍卖。
2017年1月20日,我电话联系了该标的物的承办法官后得知,申请人对该标的物房产的评估价值提出异议的申请已被驳回,可正式重新启动该标的的拍卖程序。本公司在征得该标的承办法官的同意下,该标的物的《拍卖公告》刊登在2017年1月25日《上海法制报》上,拍卖会于2017年2月23日13:30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3号拍卖厅举行。
拍卖会前有两家企业分别缴付了拍卖保证金,并进行了竞买登记,最终以人民币5837.00万元(大写:伍仟捌佰叁拾柒万元整)拍卖成交。
由于该标的物有诸多瑕疵,如至今仍存有约20年租约,而且要求竞买人需与镇主管部门签订缴税承诺以及要竞买人作出自行自费处理该厂房内建造有大量无证建筑物及无证钢结构构建物的承诺,故最终以起拍价一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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