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况可减免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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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上海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上海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上海市政府决定。
另外首套房契税降低
对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首套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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