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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5
【专家论点】当前两种主要司法拍卖方式比较
 
  司法拍卖一直是社会尤其是司法强制执行的当事人特别关注的事,司法拍卖的改革,最直接的结果是拍卖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几年实践,国内法院司法拍卖形成了好几种运行方式,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以法院自行在商业网站上拍卖和委托机构进行拍卖两种方式。前者,法院采用单一的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执行资产的处置;后者,则由拍卖机构采用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方式处置执行资产。

  商业网站上的单一网上竞价相比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差别在哪里呢?笔者以为值得分析、讨论。

1、两种网站的性质不一样
  目前法院自行组织的司法拍卖基本上是单一的网上竞价方式,其所依托的网站是商业零售网,面向普罗大众、直接消费者。他们关心的零售商品,而不是价值巨大、关系复杂的执行资产。商业网站本身不了解拍卖的特点、程序、法律法规因素,对那些执行资产可以或者已经具备拍卖条件等一无所知,仅仅提供一个竞价平台,对于执行资产的实际成交没有多大作用。媒体上关于这一拍卖方式成交率大幅度提升的报道,大多数属于选择性报道,真实性很差。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商业网站虽然网络技术强大,但是其普世价值的商业网站性质决定了这个强大的网络虽然每天点击上网的人数巨大,进入司法拍卖页面的人也不在少数,造成了一种热闹氛围,但是最后真正成为司法拍卖买家的几乎为零,究其原因,网站适销不对路即不专业是主要因素。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所依托的“公共资源拍卖网”(以下简称“公拍网”),是拍卖行业依据实践经验,依托互联网技术设计开发、创设,专门用于公共资源拍卖的专业性拍卖网站,专业性强是其最大特点,也是其区分于普通商业网站单一网上拍卖的最主要特征。值得一提的是,拍卖企业为了使得拍卖信息发布更为广泛,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上海拍卖行业规定,全市司法拍卖信息必须集中在公开发行的“上海法治报”上刊发拍卖公告,同时在上海公共资源拍卖网、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和最高法院司法涉讼网上同步发布,司法拍卖信息由此形成了锁链和积淀。拍卖的主体性、信息发布均做到了合法、规范、信息覆盖面广,关心资产拍卖的投资者、直接与间接买家会在固定时间和媒体、网站上了解拍卖情况,光顾“公拍网”的人员,并最终参与竞价的比例和成交情况是商业网站单一网络竞价远不能比拟的。

2、关注网络拍卖的人群不一样
  商业零售网虽然销售的货物品种繁杂、数量巨大,但绝大多数是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商品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关注它的主要是那些购买小商品的人群,尤其是每天点击网站寻找便宜货和时髦、适用商品的年轻人,这些人一是目前尚缺乏参与价值巨大标的的购买欲、购买计划和购买能力;二是虽然商业网络上司法拍卖页面每天浏览的人不少,但围观的人多,真正关心拍卖的人少,成为最后买家的很少。上海拍协曾经对杭州市的单一网上司法拍卖做过调查,发现一个阶段内拍卖成交的标的中,平均围观人数多达4774人,每场拍卖会最终却只有二人参拍。
  2014年,浙江海宁一宗司法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价值超过亿元,网上展示期间,围观人数超过万人,但是最后却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公拍网”作为拍卖行业主办的拍卖网站,其发布的信息全部都是即将拍卖的资产,如汽车、房地产、产权、股权、无形资产、各类物资等,目标集中、目的清晰、权利义务注意事项告知清楚,安排专人接待,做法与单一网上拍卖完全不同。拍卖是完全市场化的交易方式,长期的商业运作,已经形成了属于自己的市场,社会上有一大批投资者或和需求者关注着它,或者寻找商机投资,或者购买后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虽然与商业网络那种成千上万围观人数相比,上“公拍网”了解情况的人数不如前者,但最后结果却很不一样,“公拍网”招商效果和效率远高于普通的单一网上拍卖。有效参与与无效围观是两种网络拍卖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3、提供的服务内容不一样
  商业网站上单一的网上司法拍卖,网站仅仅提供竞价平台,即线上服务,并不提供线下服务,实践证明,有无线下服务结果完全不一样。线下服务一般包括标的瑕疵查询和排除,接受竞买人来访和咨询,安排看样等,这些线下的工作与司法拍卖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甚至影响到能否上网拍卖。由于商业网站上单一的司法拍卖,由法院承担,法官自行操刀,但是法官的主要工作并不是拍卖,同时缺乏专业处置资产的能力。而司法执行资产绝大多数均存在瑕疵,涉及到当事人权益与经济与社会诸多方面问题,既繁杂且被执行人一般不予配合。这些线下工作既费时间,专业性又强,非法官强项,因此机械、简单的在网上一挂了之,最终效果不会还好。西部一个自治区首府的中级法院,2015年司法拍卖上网竞价,二十多件精心选择出来的标的,最终仅成交一件,其他地区情况也大体如此。
  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和拍卖应该分离,执行资产委托原则上应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拍卖机构实施拍卖,法院的角色应该是委托人,是拍卖活动的监督者。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在相关法官的指导、监督下,对执行标的进行一系列排摸工作,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走访政府职能部门,尽力排除障碍,争取拍卖和拍卖成交,实践中,只有拍卖成交了,拍卖机构才有收入。为此,拍卖机构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与司法拍卖有关的工作,争取将标的干净、无后遗症的推上拍卖会并且成交,从而赢取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报酬即佣金。按照现有规定,拍卖不成交拍卖机构不能收取佣金。
  事实上,围绕司法拍卖进行的大量线下服务几乎都是在台下幕后进行,社会鲜有了 解。拍卖行业有一句口头禅,叫做“台上一槌,台下半年”,说的就是大量的前期服务,在互联网时代,它们被称之为“线下服务”。实践证明只有线上服务,没有线下服务的是不完善的服务,会直接降低成交率,并且可能留下后遗症,这既是对被执行人,包括竞买人、买受人不负责任的做法,也会损毁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有无线下服务,关系执行难的解决和效率,也是两种拍卖模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4、网站展现的拍卖功能不一样
  商业网站上的司法拍卖,只有单一的网上竞价一种方式。而现实中,有效的拍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场拍卖,局域网电子竞价,单一的网上竞价和网上与现场同步拍卖等,各种拍卖方式的存在自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网上拍卖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拍卖受时间、空间制约的不足,特别能够有效防范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恶意串通。但是,单一的网上竞价,与现行拍卖市场的主力竞买人的竞买水平、技能和习惯脱节,简单的排斥其它竞价方式,会将大部分最具购买力的人群排除在拍卖场外,事实上剥夺了他们参与竞价的权利。同时,强行推行单一的网上拍卖方式也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对实现执行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不利。技术上讲,单一的网上拍卖因为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权。而且事实证明,也不是所有执行资产都适合在网上拍卖的,尤其是那些价值巨大、存有争议的标的,单一的网上竞价显然不是最好的资产处置方式。
  近年来,我国拍卖行业通过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在考量和综合了传统的现场拍卖、单一网上拍卖优缺点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身专业优势和互联网技术,推出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方式。这一拍卖的优势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拍卖现场,拍卖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主持拍卖,同时又开辟了虚拟的网上空间。它好处在于直观、便于交流,竞价结束,拍卖师落槌成交,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随即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口头协议变成书面协定,证据形成链条。这一程序,既符合现行法律,又适合目前极大多数竞买人的竞买需要,因此,被普遍认为是优于单一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目前,各地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会规定进行网上司法拍卖必须有专业性的拍卖网络,且这一网络是集中统一的,即“公共资源拍卖网”,而不是零星分散于各拍卖企业的网站;第二,要有一个集中的拍卖场所即“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中心设若干个拍卖厅,拍卖企业入驻其中,使用统一的“公拍网”,中心实现信息发布、资金管理、拍卖平台、拍卖网络、监督管理“五个统一”,整个拍卖过程透明、规范、高效,加上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同时接受政府监督、关注和重视,安全性和效率有一定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具有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方式以外,还具有单一的网上竞价系统、电子竞价系统,功能齐全。由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有现场,因此最终竞价时间毕竟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上海拍卖行业在“公拍网”由2.0版升级为3.0版的同时,将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一分为二,第一阶段,实施72小时单一的网上竞价,第二阶段,随即进行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最终完成拍卖,这一改革,使得拍卖质量明显提升。过去的三年,上海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额由年成交额60亿元、90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186亿元,网上成交的比例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一拍成交率达到47%以上,溢价率接近17%,2016年上半年成交率达到80%以上。网上拍卖的专业化,线上线下的精心运作和符合拍卖特点的拍卖方式,使上海的网上司法拍卖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国内十余个省市自治区法院和拍卖行业前来考察后一致认为,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优于单一的网上的拍卖。

5、法院自行拍卖和委托机构拍卖造成的社会效应不一样
  互联网是一种技术,互联网时代,上网拍卖势在必行,关键是由谁上网主持拍卖。由 法院自行上商业网站开设网店、法官负责拍卖的实施,突破了现行司法拍卖解释规范。
  始于2004年的司法拍卖改革,国内法院普遍实施了执行和委托两权分离,法官的权利被锁进了笼子,腐败行为得到有效防范。法院自行上网拍卖,改变了十年司法拍卖改革态势,推翻了“隔离墙”,网上拍卖虽然在虚拟空间进行,但是,围绕拍卖标的的大量活动,让法官的活动范围扩大,自由裁量权为溢放,一旦缺乏有效制度监督,腐败的产生留下了想象空间和事实可能。同时,主持拍卖,法官工作量因此增大,从而影响审理案件主业,使得本来存在的执行难又添额外工作,所谓执行难问题随着单一网上拍卖而解决,是不了解情况或者是好大喜功的典型表现。同时,因为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由此形成的费用终将成为法院负担。互联网时代,采用网络技术进行司法拍卖大势所趋,由谁上网主持拍卖是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法院应该是执行资产处置的委托人、拍卖行为的监管、监督人,而不是拍卖活动的实际操刀人,变执法者为“商业人”,变法律的代表变为“商业活动的实践者”,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倒退,即便是在法院内部,也存在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和领导应该走进基层,听听负有执行任务的法官的意见,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现代社会重视和提倡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提高专业化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和保证,因此习近平总书强调,市场的事,应该让市场去做,政府不要包办。法院通过采购,选择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执行资产拍卖,既是传统,有实践支撑,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拍卖行业接受委托,以专业化水准提供服务,促进了执行资产处置的质量,付出了劳动,体现了价值,同时也取得了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报酬,社会就这么向前发展着。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拍卖企业了解了司法强制执行资产处置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深刻理解,司法拍卖不单是司法强制执行工作的延续,也是代替法院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执行资产拍卖实施状况,直接影响司法强制执行的质量,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整个行业因此十分重视司法拍卖工作。而对于拍卖机构更为直接的是,如果执行资产处置不了,机构则颗粒无收。如果前期工作不到位,甚至还会产生新的纠纷、引发新的诉讼。同时,因为法院要对机构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一旦淘汰,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绝大多数拍卖机构都集中了公司精干专注于司法拍卖,一个团队背后是整个公司,司法拍卖阵地陷落,拍卖行业应该反思,但是因为无业务、无收入关门是必然趋势,社会稳定由此留下隐患。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加比较分析,往往会付出代价。网络拍卖不是单指单一的网上拍卖,互联网时代,正式、公开的网站就是网络平台,由拍卖行业开发、掌握的网络拍卖平台,同样属于网络平台,加上有专业机构掌握,有专业的线下服务,加上有政府监督管理,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共资源拍卖网正在展现优越于商业网站上单一拍卖的优势。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了“执行与拍卖分离,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行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性的拍卖机构,说明了集中、统一的拍卖平台和专业性的线上线下服务并举的优势。
  改革是方向和永恒的主题,法院司法拍卖改革已经走在路上,网上司法拍卖已经箭在弦上,对于拍卖行业而言,整个行业应该由此清晰过来,正视挑战,痛定思痛,认真总结教训,正视高新技术的应用,由此主动拥抱新技术,高科技,使得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这对于委托方法院、对于司法拍卖质量的提高、对于中介机构的健康成长,都是是一件好事。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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